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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施行五年——

強化法律責任 落實最嚴保護

本報記者  張  璁
2020年02月11日09:0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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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它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污染物總量控制等制度,建立了按日連續計罰、限產停產等罰則。

  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保領域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痼疾。修訂后的環保法將強化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作為重點,增設按日計罰、治安處罰,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內容。因此,新環保法也被認為是“長出了鐵齒鋼牙”。

  新環保法立法親歷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珂教授認為,新環保法的“牙齒”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最嚴格的生態源頭保護制度,二是最嚴格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三是最嚴格的政府環境責任追究制度。

  具體來說,過去的環保法基本上採取末端控制。但新環保法轉向了源頭控制,本質上就是要預防和控制環境損害后果的發生。因此,就要依據環境承載力劃出生態紅線,再從這個總量的源頭一步步設計下面的制度。在最嚴格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上,除了過去的民事賠償救濟之外,更主要的是立法要求將被損害的環境修復到原來的狀態。如果造成的破壞已無法修復,那就要承受比一般民事賠償更重的懲罰性賠償。

  在周珂看來,最能體現“最嚴格”的標志性制度,還是政府環境責任追究制度。過去的環保法主要追究企業的責任,而新環保法則將責任追究的重點放在了政府。

  新環保法從多個方面強化政府責任,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了人大監督,強化了環境監察。此外,還健全了問責機制。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包庇環境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新環保法規定對政府或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

  新環保法實施后,社會各界對其寄予厚望。可以說,新環保法並沒有讓人們失望。一組數據顯示,新環保法自2015年實施以來,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方面取得顯著成果。2018年全國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案件18.6萬件,比2014年的8.3萬件增加了124%﹔2018年全國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款總數達到152.8億元,比2014年的31.7億元增加382%!

  周珂分析,過去環保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可以歸結為“軟、偏、窄”。“軟”,說的是法律處罰手段有限、力度不夠,導致違法成本低。“偏”,指的是缺乏調整和約束政府環境行為的具體規定,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沒有得到落實。“窄”,則是說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某些領域存在立法空白、監管制度內容交叉重疊等。新環保法實施后,一個最明顯的變化就是環境司法的加速完善。

  周珂說:“新環保法通過立法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其一經出台,我們就看到環境司法專門化在全國開始系統地鋪開。如今,檢察機關的環境公益訴訟已經成為其工作重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時公布的環境問題典型案例,也對公眾環境教育起到相當大的作用。我認為,中國環境法治進程得以加速推進,其中,法院、檢察院全面系統地介入到了生態保護工作,功不可沒。”

  如今,環境公益訴訟工作持續推進。據統計,僅2018年前10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污染環境類犯罪3559人、破壞資源類犯罪8459人,共辦理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3.3萬件,提起公益訴訟1314件,通過辦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71.5億元。


  《 人民日報 》( 2020年02月11日 14 版)
(責編:張喜艷、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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