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管理、明確責任 黑龍江省出台新規嚴防聚集性疫情

2020年02月18日09:42  來源:人民網-黑龍江頻道
 

人民網哈爾濱2月18日電(楊雪楠)聚集性疫情是指14天內在小范圍發現2例及以上的確診病例或無症狀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觸導致的人際傳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為進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發生,有效阻止疫情擴散蔓延,黑龍江省發布聚集性疫情分類管理辦法。針對聚集性疫情防控提出更具體的要求。

家庭聚集

嚴禁家庭聚會、聚餐。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強化個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家庭、家風、家教建設,引導群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實家庭和個人主體責任,自覺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動。

嚴禁鄰裡串門。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大力宣傳疫情防控期間嚴禁家庭聚集性活動的規定,通過設立疫情防控工作監督舉報獎勵專用電話等方式,引導居民群眾相互監督,管住樓棟門、庭院門。

工作場所聚集

嚴禁復工復產不按規定聚集。復工復產企業要對復產復工人員進行健康信息登記管理,體溫監測實行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作業場所定期進行通風、清潔和消毒,員工用餐、住宿要適度分散,劃分多個小生產單元,限定工作區域,禁止擅自串崗走動。

嚴禁辦公用餐不按規定聚集。機關事業單位要盡量減少集中會議活動,建議釆用視頻形式開會。必須召開的集中會議,會議室人員間隔在1米以上,必須佩戴口罩。提倡員工分散進餐或錯峰用餐,就餐時人員相隔距離保持2米以上。必要時,實行錯峰上下班、網絡辦公等彈性工作制。

公共場所聚集

嚴禁社區(住宅小區)、村屯聚集。社區(住宅小區)、 村屯要實行封閉式管理,嚴禁非本社區、村屯人員進入,做好進出人員登記,嚴格做到“二人二查三問”。嚴禁居民、村民串門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動。

嚴禁公園聚集。鄉鎮(街道)、村屯(社區)要嚴禁聚眾晨練,嚴禁在公園、社區廣場扎堆聚集。

嚴禁超市、商場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安排專人、多點位引導顧客分散購物,控制商場內的購物人數,增設收銀台,避免排隊擁堵。銷售人員與顧客交談時保持1米及以上距離,盡量不要直接接觸。

嚴禁藥店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禁集中定點投放藥品、消毒劑、口罩等急需醫療防護用品,要求藥店採取夜間售藥的模式銷售,避免群眾擁擠、搶購。

嚴禁農貿市場(菜市場)聚集。市場監管部門要嚴禁集中設置攤位,銷售人員與顧客交談時保持1米及以上距離, 嚴禁違法降價或哄抬物價。城管部門要加強對早、夜市的管理,拉大攤位之間距離,有效控制人流量,減少人員密切接觸機會。

交通出行聚集

嚴禁機場、火車站、地鐵站、公路客運站聚集。候機廳、候車室、安檢口、檢票口要安排引導人員,拉大排隊旅客間隔,盡量保持1米以上。出站時,要對到站旅客進行有序疏導﹔在出租車候車區設置間隔1米以上的黃色標識,避免接觸過密。

嚴禁私家車、出租車、公交車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門要嚴格規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車出行。出租車要做好車內清潔消毒,嚴禁合乘。公交車要合理安排班次,控制乘客數量,確保乘客之間距離合理適當。

聚集性疫情法律責任

對於家庭聚集性病例超過兩個家庭(含兩個家庭) 5人以上的,對組織和參與家庭聚集性活動造成疫情傳播的,依法依規處理。鄉鎮(街道)、村屯(社區)因管控不到位,造成發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紀依法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責任。

對於工作場所聚集性病例,特別是超過5人以上,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和人員,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疫情傳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相關單位及人員不落實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職責、不執行上述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紀依法追究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責任以及失職瀆職、玩忽職守的人員責任。

各地要設立疫情防控專項舉報電話,安排專人接聽,及時受理居民群眾反映的各類聚集性問題。

哈爾濱市及確診病例10例以上的縣(市、區),要精准施策、分類管理、狠抓落實,嚴格管控各類聚集行為,堅決防止聚集性疫情發生和擴散蔓延。

對全省確診病例超過10例以上的縣(市、區),要強化屬地責任,實施挂牌督辦。

 

(責編:鄒慧、李忠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