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船舶新規出台 擰緊向江河排放污水的“龍頭”

2020年09月24日09:15  來源:科技日報
 
原標題:內河船舶新規出台 擰緊向江河排放污水的“龍頭”

交通運輸部印發的《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即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了400總噸以下內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原則執行,並特別強調,對內河船舶垃圾實行新的分類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類相銜接。

“過去隻有400總噸以上的船有這樣的要求。”9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執法局五支隊驗船師徐陳說,《管理辦法》彌補了現有國家標准對此類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缺失。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現象普遍

在交通運輸方式中,內河航運有運能大、佔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優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重點推進了以長江、珠江、淮河等水系為主體的內河航運建設與發展。

“截至2019年底,我國內河航道通航裡程達到12.7萬公裡,位居世界內河第一位,其中規劃的1.9萬公裡內河高等級航道已有約1.6萬公裡達到規劃標准,初步構成了溝通我國東中西的江海聯通、干支銜接、局部成網的內河運輸通道。”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孫文劍說,其中,內河船舶60%以上為40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長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運河沿線等內河水域。

據報道,相關執法檢查發現,船舶污水處理設施實際運行率較低,400噸位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缺乏標准,監管處於空白。2018年僅在長江中上游,就有211起未配置相應防污設備、117起違法排污案件被通報。其中,江蘇省常熟市華潤電廠碼頭停靠船舶“納海號”黑色含油污水從甲板排口直排入江,觸目驚心。

“此前,處理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監管部門多採用市場化運行方式,由經過備案的接收單位提供有償服務。”江蘇省海事局副局長王士明說,“但光收費不做事、亂收費等情形時有發生,這就造成了很多內河船舶隨意丟棄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2019年8月23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專題詢問會場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保銘表示,相關內河環保檢查發現,港口碼頭接收處置轉運能力明顯不足,甚至還有缺失,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現象比較普遍。

在距2020年底還有3個多月時,《管理辦法》出台。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不僅是做好長江大保護工作的具體措施之一,也是落實去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專題詢問會上所作的承諾。

實行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原則

此次《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一般規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艙水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等7個部分共27條。

《管理辦法》特別給出了在內河航運中船舶垃圾的處理意見,即船舶水污染防治實行“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原則。“徹底擰緊向長江排放污水的‘龍頭’。”孫文劍表示。

《管理辦法》特別強調,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標准、規范和交通運輸部的規定向內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規定的船舶水污染物應當交由接收設施處理。來自疫區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由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后,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管理辦法》還提出了3個禁止,即禁止船舶向內河水域排放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殘油(油泥)、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峽庫區、京杭運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機器處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機器處所油污水。

同時,《管理辦法》還規定,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備有與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適應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勵港口、碼頭、裝卸站免費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以前是想把生活污水送上岸,但不知道往哪送。”江蘇省“蘇華航2288”號的船長李德好說,隨著配套設施快速跟進,這些污水也有了去處。

2019年初,全國首個生活污水集中上岸處理站——南京港新生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轉運、處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南京港集團副總經理狄鋒表示,依托於該處理站,南京港投入了4艘船舶在錨地等區域免費收集生活污水轉運至處理站進行處理。

據孫文劍透露,今年以來,沿江省市共建成接收設施12608個,11個省市已實現全覆蓋,絕大多數港口已落實船舶垃圾免費接收政策。長江干線化學品洗艙站躉船或主體工程均已開工建設,穩步推進,其中,江蘇南通兩座新建洗艙站已提前開展試運營。

推進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建設改造

在生活污水污染及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方面,《管理辦法》規定,產生生活污水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設施設備。產生機器處所油污水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機器處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處理裝置、儲存艙(櫃)或者容器。

對未設置生活污水、機器處所油污水防污染設施的現有船舶,以及已安裝污水處理裝置但其處理后排放不能滿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要求的現有船舶,要求其按照《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9)》完成改造,並鼓勵船舶按照“船上儲存、上岸接收處置”的原則進行改造。

實際上,交通運輸部一直在推進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處理裝置建設改造。

早在2019年,江蘇海事局就提出建立內河船舶污染物“免費交通、免費錨泊、免費生活垃圾接收、免費生活污水接收”的“四個免費”管理機制。

今年1—7月,13省市已累計改造船舶21920艘。10個省市出台了100噸至400噸船舶生活污水設施改造相關補助政策,江西省、湖南省已提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任務。

記者關注到,為提升“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的可操作性,《管理辦法》對內河船舶垃圾實行新的分類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類相銜接。

《管理辦法》提出,產生垃圾的船舶應當設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儲存或者預處理設施設備,將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設施。船舶垃圾要實行分類收集和儲存,並建議滿足廚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分類要求。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港口經營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聯合檢查制度。

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和機器處所油污水防污染設施設備改造完成前,如何解決垃圾處理?為此,《管理辦法》也有規定,即“應當採取臨時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及機器處所油污水,嚴禁直排”。(記者 矯陽)

(責編:王艷、李忠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