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搭售商品”將面臨網絡交易監管新規約束

2020年10月21日09:53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直播帶貨”“搭售商品”將面臨網絡交易監管新規約束

網絡直播是否應當履行平台經營者責任?如何規范網絡交易搭售商品或服務行為?聚焦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等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市場監管總局20日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對於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屬於平台經營者,目前尚未有明確規定。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同時,對網絡直播活動的信息展示進行了特別規定,並要求平台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直播回看功能。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交易不得將搭售商品或服務設定為默認同意選項。網絡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后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關於電商平台“二選一”問題,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針對性規范,主要明確了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應當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平台不得強迫平台內經營者接受等。

征求意見稿提出,允許自然人網店經營者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明確規定了由該經營者入駐的網絡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網絡服務的提供者為其出具網絡經營場所地址証明。

對於“零星小額交易”,征求意見稿採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其中年交易次數擬定為52次。在最大程度上賦予更多經營者免於登記的政策便利,將進一步助力復工復產,拉動居民消費,更好激發網絡經濟創新活力。(記者 趙文君)

(責編:王艷、李忠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