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新職業崗位、培育新個體經濟

壯大新業態 就業路更寬(政策解讀)

人民日報記者 李心萍

2020年12月14日09:3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壯大新業態 就業路更寬(政策解讀)

  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近期聯合印發《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提出鼓勵發展新個體經濟,開辟就業新空間。

  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將帶來哪些機遇?一段時間以來,政策落實情況如何?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和企業。

  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

  “數數看這個小飛虫上有幾個點點呢?”楊婉凝,應屆高校畢業生,目前是美術寶的在線老師。

  “這是我的工具包,裡邊有分區,裝著毛巾、拖把、折疊桶。”孫秀艷,天鵝到家保潔服務員,已服務6年。

  “大家好,冬季來臨,我給大家推薦幾款抗燥的美妝產品。”賈可欣,平台帶貨主播,一年365天,堅持天天直播。

  近年來,伴隨著新業態的發展,眾多新職業應運而生,新就業形態蓬勃發展。這些新職業中,有的已被納入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如網約配送員、互聯網營銷師等﹔有的已具備一定規模,如數字化運營師、互聯網在線教育培訓師等。同時,社區團購團長、版權購買師等新職業仍在如雨后春筍般出現。

  這些新職業因新業態而興起,伴隨新業態的發展而發展,也孕育了眾多就業崗位。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0)》顯示,2019年,以新就業形態出現的平台企業員工達到623萬人、同比增長4.2%,平台帶動的就業人數約7800萬人、同比增長4%。

  “新業態有巨大的崗位創造能力,在拉動就業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張成剛說。

  不僅如此,新就業形態還有助於提高就業質量。美團發布的報告顯示,56.9%的新職業從業者月收入超6000元,36.1%的從業者月收入超9000元,21.2%的從業者月收入超過1.2萬元。其中,智聯招聘公布的數據顯示,直播主播的月平均收入接近1.5萬元。

  新業態孕育新個體經濟

  除了新職業,蓬勃發展的新業態,還孕育出了新個體經濟。

  2018年,福建三明寧化縣淮土鎮禾坑村村民廖省華發布了自己的第一條短視頻。沒想到視頻火了,自家的土雞蛋也被一搶而空。他又拍了挖冬筍、泡咸鴨蛋等視頻,幫村裡賣出了大量農產品。今年,廖省華組建了電子商務公司,成了新個體經濟從業者。

  “當前,新個體經濟從業者的主要特征是依托互聯網平台獨立工作。相對傳統個體經濟而言,他們有更大的技術優勢、市場優勢、管理優勢和組織優勢。”張成剛說。

  張成剛分析,技術方面,借助互聯網平台,他們不需要自己投入開發成本,就可以低門檻地享受到數字技術紅利﹔市場方面,他們面對的是廣闊的線上市場,市場范圍和市場容量大﹔管理方面,他們借助互聯網平台的工具賦能,實現管理運營“外包”,更為高效。

  新個體經濟的發展,對穩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具體舉措,是激發勞動者創業活力和創新潛能的有效手段,也是解決低收入群體就業的重要途徑。”人社部副部長李忠說,目前,我國包括個體經營、非全日制以及新就業形態等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規模達到2億人左右。

  不過,新個體經濟的發展也面臨著新的挑戰。“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中,新個體經濟從業者面臨的市場節奏更快,不確定性更強,風險更大。因此,支持新個體經濟發展,需要探索、建設更適合其自身發展規律的制度、政策,以解決其發展中的問題。”張成剛說。

  張成剛表示,此次意見提出的合理降低個體工商戶融資成本,可使用網絡經營場所登記個體工商戶等政策,有利於積極培育新個體經濟發展,支持自主就業。

  新就業需要制度保障

  靈活就業、共享用工等新就業形態不斷涌現,隨之而來的行業規范、社會權益保障等問題如何破解,備受關注。

  “在新就業形態下,相關從業人員對企業的從屬關系依舊在經濟層面存在,但工作的兼職性質導致其在組織層面上並不屬於平台企業,‘公司+員工’的模式正在向‘平台+個人’轉變。”智聯招聘執行副總裁李強說,這將不可避免地對傳統勞動關系形成挑戰。

  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於洪認為,有關部門應積極探索,幫助靈活就業人員順利加入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並按照相關規范實現與他們勞動價值對等的權益保障。

  特別是共享用工模式,利用創新思維實現了跨區域、跨工種、跨企業的突破,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更大挑戰。為促進共享用工有序開展,日前人社部印發通知,明確了共享用工期間勞動者的工資發放、工傷責任等問題。

  張成剛建議,在共享用工模式下,更應注重保障勞動者的選擇權。人社部的通知要求,在用工調劑前要征求勞動者意見,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但由於勞動者天然處於較為弱勢地位,其選擇權是否能夠得到真正保障,值得關注。

  “共享用工模式下,勞動報酬結算環節更多、鏈條更長,可能出現拖欠勞動者薪酬的現象,需要高度關注。在操作層面,缺工企業和原企業之間應提前籌劃、積極協調,將勞動者權益放在用工調劑的首位,避免因協調、對接不利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張成剛說。

(責編:王艷、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