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建立歷史文化資源預先保護制度
訂閱已訂閱已收藏
收藏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哈市制定了《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未納入保護名錄 設立預先保護措施
征求意見稿規范了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范圍,其中包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古樹名木、歷史性綠地、工業遺產﹔地名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定和各類歷史文化保護規劃確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經依法認定的保護對象不得擅自調整。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類別、等級等內容,並實行動態管理。經國家和省、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保護對象主管部門應當將初步確認具有保護價值、尚未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資源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並自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書面告知其應當採取的保護措施。被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保護對象主管部門應當在預先保護通知發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規定開展認定工作。逾期未被認定為保護對象的,預先保護自動失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遷移、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 分類保護歷史建筑
針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保護措施。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保護對象主管部門在保護對象的主要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資源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
針對戶外廣告牌匾,哈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資源規劃部門和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地段的戶外廣告牌匾專項規劃和導則,規劃和導則應當包含設置位置、面積、色彩、材料、形式等要求。
歷史建筑應當實施分類保護,一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內裝飾﹔二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和主要平面布局﹔三類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和色調。
地名文化遺產保護方面,市、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級分類編制地名保護名錄,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歷史文脈的歷史地名納入保護名錄,設置相應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對納入地名保護名錄的歷史地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名或者銷名﹔對暫不使用的歷史地名,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採取就近移用、優先啟用、挂牌立碑等措施予以保護。(記者張立)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