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推8项医保惠民政策

2020年01月02日08:09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哈市再推8项医保惠民政策

新年伊始,记者从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继推出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两险”合并实施政策后,又推出了增加特殊慢性病病种、扩大城镇职工异地就医报销范围、提高传染病患者待遇标准、降低医联体内转诊起付标准等8项惠民政策,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增加特殊慢性病病种。哈市将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活动性肺结核、癫痫三种特殊慢性病纳入哈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此项政策实施后,哈市的特殊慢性病病种由22种增加到25种。增加的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待遇标准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Ⅲ级以上)和活动性肺结核两项病种城镇职工2400元/年,城乡居民1200元/年;癫痫病种城镇职工1800元/年,城乡居民1000元/年。

对特殊慢性病患者实行长期处方管理制度。根据病情需要,特殊慢性病患者凭处方最多可以一次性开具12周以内相应病种的治疗药品,这是对特殊慢性病患者用药时的一项倾斜性便民措施,大大减轻了特殊慢性病参保患者购药来回奔波的负担。

扩大城镇职工异地就医报销范围。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未进行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且不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报销50%。

提高传染病患者待遇标准。取消了传染病患者在传染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传染病患者在传染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取消城乡居民门诊就医限制。取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就医“每年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参保居民依据本人需要,可以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自主就医,学生儿童还可到儿童医院和高校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进一步方便了参保居民的就医需求。

促进家庭医生签约和诊疗服务。将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的支付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挂钩,促进家庭医生签约和诊疗服务。家庭医生与参保居民签约并提供相应诊疗服务,经卫生健康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考核结果,于次年年初向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拨付一般诊疗费,参保居民就医时不再另行支付一般诊疗费。

增加结核病门诊就医医院。在现有定点结核病防治所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肺结核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患有肺结核的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肺结核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降低医联体内转诊起付标准。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医联体内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疗后病情符合分级诊疗规定的,且进行上下级转诊的,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免收起付线,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按上下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收取。(记者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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