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社厅明确对医护及相关人员进行保障 因履职感染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2020年01月27日08:23  来源:黑龙江日报
 

25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人社厅获悉,该厅立足部门职能,制定三条措施扎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人社部门、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力量开展防控,依法依规有序管控,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具体人。要求做好放假期间值班值守,狠抓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点环节,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疫情流行期间,严禁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合理安排开学(开班)时间。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指导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做好防控相关工作。

明确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障。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了政策措施,对在防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为工伤,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林乐君 记者 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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