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给予“兜底保障”

2020年01月29日18:01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黑龙江省新闻办举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第二场新闻发布会。焦洋 摄

人民网哈尔滨1月29日电(焦洋)“黑龙江省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考虑到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对中央财政补助后,剩余的40%医疗费,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1月29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高大伟在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黑龙江省财政部门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的医疗费用将给予“兜底保障”。

迅速拨付疫情防控资金。1月23日(腊月29),在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提出疫情防控资金需求后,省财政厅迅速将首批疫情防控救治资金和医保基金3930万元拨付到位(其中,应急救治资金1930万元、省级医疗保险基金2000万元)。同时,春节放假期间,省财政厅建立了全省财政疫情防控资金投入日报告制度。截至1月28日18时,全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拨付疫情防控补助资金75921万元,其中:省本级安排12147万元,中央财政安排11319万元,市县财政安排52455万元。

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物资的采购,省财政厅实行“特事特办”,打破常规流程,明确应急采购程序,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物资能够第一时间送到最急需的地方。

制定财政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省卫健委第一时间下发通知,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确由政府给予“兜底”保障;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国家对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的一类补助标准,明确予以“顶格”补助;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落实医疗保障政策。1月23日,省财政厅配合省医保局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采取特殊的报销政策,对确诊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落实医护人员保障政策。1月24日,省财政厅配合省人社厅、省卫健委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明确了相关费用列支渠道。以上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确保了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了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明确了医务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补助和保障政策。

据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省财政厅要求要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即:各采购单位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快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速度,省财政厅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组织采购。

 

(责编:邹慧、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