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出台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

2020年02月19日08:53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提供法治保障

2月1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加开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紧急立法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支持和保障政府依法防控疫情的实际行动,是一项防控急需、应势而生的紧急立法。

《决定》参考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作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针对有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没有上位法依据、有的超出法律范围、有的主体不适格等问题,《决定》给予了进一步明晰。

《决定》出台后,有利于运用法治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避免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个别措施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可能出现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

坚持问题导向

为政府严格防控划出“红线”

《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事项作出的,突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显著特征。

《决定》共12条,明确了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要求,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属地责任,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明确了疫情报告制度,规范了媒体疫情防控宣传行为;明确了疫情防控奖惩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工作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等内容。

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各级政府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法治保障,并同时划出“红线”。《决定》突出了依法防控、管用有效的特点。《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可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规定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要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刚性需求,并对未经批准擅自采取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些内容凸显地方立法特色,成为《决定》中的一大“亮点”。这也是根据我省实际作出的创设性规定。

为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决定》规定,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封门、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等场所;除依法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人员以外,不得限制其他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临检工作的业主或者租户返家。

《决定》还提出,省、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在公布疫情信息工作中,依法依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做好科学有效防控

为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定》提出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

为科学有效防控,《决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提出建立健全省、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村)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疫情监测、地毯式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输出、防扩散。

《决定》规定,疫情防控要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疫情防控协同机制。新区、自贸区(黑龙江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统一部署,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维护医疗、隔离留观秩序,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定点治疗,中西医结合治疗,对危重病人实行“一人一策”的治疗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决定》还明确了对疫情防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赠等内容,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形成防控工作合力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国家和全社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疫情防控涉及方方面面,最根本的目的是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强大的疫情防控工作合力。《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应对疫情指挥部可以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如发布疫情防控通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实施交通管制,临时征用场地,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等,但同时从依法防控的角度,规定政府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应当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对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加强合法性审查,以确保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对个人而言,《决定》要求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聚集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歧视、侮辱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悬挂、刊播带有暴力、歧视性质的防疫标语。

《决定》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明确指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决定》要求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功能。《决定》明确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地)、县(区)人大常委会(工委)必要时通过法定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升人民群众防控意识。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征求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行政争议,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责编:邹慧、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