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04月25日09:51  
 

《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2019年省国资委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订本《办法》的背景

2015年12月,我委会同省财政厅起草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省内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和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重大额度对外担保分级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出资企业对外担保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省委第二巡视组对我委开展巡视时提出:“国资委没有制定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为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我们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情况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依据《通知》,并借鉴了北京、河南、湖北、广州等兄弟省市国资委制定的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充分考虑我委出资企业实际,初稿形成后,分别于9月23日和10月22日两次征求各出资企业和委内相关职能处室的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会前又征求了委领导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9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细化了省国资委和出资企业担保工作职责。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对企业事权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合规性核准或审核,组织开展企业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出资企业负责制定并执行企业担保管理制度,决定事权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制定对外担保台账,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对外担保情况等(第七条)。

(二)明确了省国资委对外担保事权范围及核准审核流程。出资企业为无产权关系单位提供担保,由省国资委核准;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额度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核准。出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超过10亿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第十一条)。核准审核流程分为责任处室初审、征求委内相关处室意见、视情况召开咨询论证会、委领导把关签批等(第十三条)。

(三)明确了担保申请人和被担保的融资项目条件。对担保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否定性情形作出了规定,对被担保的融资项目需要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明确了企业对外担保日常管理事项。要求出资企业建立担保项目台账,加强跟踪监控,及时报告对外担保情况(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明确了责任追究。企业违规提供对外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5号)对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第十九条)。

(责编:王艳、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