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启动 剑指各项涉河湖违法犯罪

2020年05月14日19:19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人民网哈尔滨5月14日电 根据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消息,近日,旨在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清理整治非法取水、设障、采砂、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行为,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加大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力度,由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正式发布。标志着全省范围“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启动。

据介绍,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从2020年5月开始,至2020年10月末结束。5月15日—5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本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成立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召开行动启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6月1日—9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通过全面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整治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河湖采砂管理、涉河湖违法犯罪和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五个方面。10月1日—10月31日为巩固提升阶段,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执法检查成效,省水利厅将会同省公安厅将行动成果向全省通报。

黑龙江省“亮剑护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紧扣“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结合全国公安机关“昆仑2020”专项行动,在整顿和规范水事秩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提升相关执法司法联动能力、强化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等方面发力,势必能够在严厉打击擅自取水、侵占河湖水域岸线、非法采砂等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加大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力度,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陈静、李芳菲)

整治重点

(一)水资源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无计量或不能推算取水的;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的;拒不缴纳、拖欠水资源费等行为。

(二)河湖岸线管理方面。重点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矿渣、煤灰、残土、垃圾、固体废物和堆放柴草垛的;围垦河道和湖泊的;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等非法侵占水域岸线的;造成水库垃圾围坝的等行为。

(三)河湖采砂管理方面。重点查处未取得河道采砂行政许可非法采砂的;未按采砂行政许可规定超范围、超深度、超采量违法采砂的;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地、铁路公路、重要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内和植被良好的滩地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采砂的;禁采期或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权的作业船舶未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停靠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一个可采期后未清理运出的;以工程性名义清淤疏浚销售砂石的;采砂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等行为。

(四)涉河湖违法犯罪方面。重点查处无取水许可证取水、人为干扰用水计量等窃水行为涉嫌犯罪的;在河道、滩涂、湖泊、堤坝、湿地等区域超采、滥采、盗采河砂涉嫌犯罪的;在采砂运砂、买砂卖砂市场中阻挠滋事、强买强卖、强揽采砂业务等涉嫌犯罪的;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安全的涉黑涉恶、妨害水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等行为。

(五)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方面。重点摸排水资源管理、河湖岸线管理、河湖采砂管理等方面公益损害案件线索,适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

(责编:王艳、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