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新规出台 拧紧向江河排放污水的“龙头”

2020年09月24日09:15  来源:科技日报
 
原标题:内河船舶新规出台 拧紧向江河排放污水的“龙头”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了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物防治主要按照“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执行,并特别强调,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

“过去只有400总吨以上的船有这样的要求。”9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执法局五支队验船师徐陈说,《管理办法》弥补了现有国家标准对此类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缺失。

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普遍

在交通运输方式中,内河航运有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点推进了以长江、珠江、淮河等水系为主体的内河航运建设与发展。

“截至2019年底,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达到12.7万公里,位居世界内河第一位,其中规划的1.9万公里内河高等级航道已有约1.6万公里达到规划标准,初步构成了沟通我国东中西的江海联通、干支衔接、局部成网的内河运输通道。”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孙文剑说,其中,内河船舶60%以上为4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分布在长江、珠江等水系和京杭运河沿线等内河水域。

据报道,相关执法检查发现,船舶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率较低,400吨位以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缺乏标准,监管处于空白。2018年仅在长江中上游,就有211起未配置相应防污设备、117起违法排污案件被通报。其中,江苏省常熟市华润电厂码头停靠船舶“纳海号”黑色含油污水从甲板排口直排入江,触目惊心。

“此前,处理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监管部门多采用市场化运行方式,由经过备案的接收单位提供有偿服务。”江苏省海事局副局长王士明说,“但光收费不做事、乱收费等情形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很多内河船舶随意丢弃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2019年8月23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会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保铭表示,相关内河环保检查发现,港口码头接收处置转运能力明显不足,甚至还有缺失,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现象比较普遍。

在距2020年底还有3个多月时,《管理办法》出台。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不仅是做好长江大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之一,也是落实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专题询问会上所作的承诺。

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原则

此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船舶垃圾污染防治、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洗舱水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等7个部分共27条。

《管理办法》特别给出了在内河航运中船舶垃圾的处理意见,即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彻底拧紧向长江排放污水的‘龙头’。”孙文剑表示。

《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处理。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由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了3个禁止,即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以前是想把生活污水送上岸,但不知道往哪送。”江苏省“苏华航2288”号的船长李德好说,随着配套设施快速跟进,这些污水也有了去处。

2019年初,全国首个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处理站——南京港新生圩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南京港集团副总经理狄锋表示,依托于该处理站,南京港投入了4艘船舶在锚地等区域免费收集生活污水转运至处理站进行处理。

据孙文剑透露,今年以来,沿江省市共建成接收设施12608个,11个省市已实现全覆盖,绝大多数港口已落实船舶垃圾免费接收政策。长江干线化学品洗舱站趸船或主体工程均已开工建设,稳步推进,其中,江苏南通两座新建洗舱站已提前开展试运营。

推进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

在生活污水污染及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储存舱(柜)或者容器。

对未设置生活污水、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的现有船舶,以及已安装污水处理装置但其处理后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其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完成改造,并鼓励船舶按照“船上储存、上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进行改造。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一直在推进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

早在2019年,江苏海事局就提出建立内河船舶污染物“免费交通、免费锚泊、免费生活垃圾接收、免费生活污水接收”的“四个免费”管理机制。

今年1—7月,13省市已累计改造船舶21920艘。10个省市出台了100吨至400吨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相关补助政策,江西省、湖南省已提前完成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任务。

记者关注到,为提升“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可操作性,《管理办法》对内河船舶垃圾实行新的分类要求,以使其和城市垃圾分类相衔接。

《管理办法》提出,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船舶垃圾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

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和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如何解决垃圾处理?为此,《管理办法》也有规定,即“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及机器处所油污水,严禁直排”。(记者 矫阳)

(责编:王艳、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