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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6月起施行 高危行业单位不得退保或停保

来源:生活报
2022年04月26日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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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日前出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6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不得同时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既包括正式在册从业人员,也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和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等。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退保或者停止投保。

投保单位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事故,造成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赔偿。涉及从业人员和第三者死亡的最低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并按本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记者 梁晨)

(责编:王思迪、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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