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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2022年08月25日18:21 |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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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治统一,保护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23日,省政府向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作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

据了解,现行《条例》于2004年起施行,2015年、2018年二次修正,在规范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建筑市场管理遇到了新矛盾、新问题、新任务、新挑战,现行《条例》难以适应市场准入、交易、履约等方面管理需要。

说明指出,《条例(草案)》以规范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程款结算、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体现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立法宗旨,主要从五方面进行了重新制定。在培育市场优化服务方面,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培育建筑市场、支持“四新”研发应用,政府投资工程应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新组织模式,同时要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对包容审慎监管和优化服务内容作出了规定。在细化监管措施方面,明确了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转让监理业务等行业乱象的认定方法,并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和人员实名制的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相关人员变更不符合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建筑市场主体未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设定了行政处罚。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方面,通过设定招标人义务、代理机构职责等条款,保障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在保障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面,明确了实行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在加强信用管理方面,明确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定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具体情形;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施惩戒措施;明确了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据介绍,修订《条例》对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瓶颈问题,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记者 王晓丹)

(责编:于洋、李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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