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制度支撑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解读
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刚刚闭幕的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调解条例》。
制定省调解条例,为调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的具体举措,对有效发挥调解的非诉讼解决纠纷功能,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的根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
条例涵盖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四类调解,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调解资源,构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责,分别对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具有行政调解职能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方面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自愿,是调解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调解,才能使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条例总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同时,在关于调解活动、调解期限等相关条款中,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同时,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定经先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书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条例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结合调解工作实际,在调解协会、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具备的条件、调解一般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制度设计,将极大提高调解效率和公信力。(记者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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