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見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2020年01月03日08:4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

本報北京1月2日電 (記者 徐雋)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情況。

《意見》要求嚴格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明確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出現的超標的查封、亂查封現象。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對於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如果其價值明顯超出債權額,應當對相應價值部分進行查封﹔如果不動產隻有一個產權証書,無法進行分割查封,必要時,人民法院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和分割查封。《意見》第7條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以債權額為限計算出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在計算時,每股股票的價值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准,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確定,嚴格禁止超標的凍結上市公司股票。

《意見》還要求在財產變價環節確保雙方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在現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基礎上,《意見》第9條第2項增加了一種直接變賣的情形,即如果直接變賣的變價款足以清償執行債務,而且也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即使執行債權人不同意,也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為在網拍環節最大限度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避免財產流拍,《意見》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網拍平台、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宣介、實地看樣等相關工作。

此外,《意見》要求嚴格適用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意見》第15條規定,各地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於決定採取懲戒措施的被執行人,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就不再採取懲戒措施。通過這種威懾機制,一方面可以敦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意見》第17條還規定了幾類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情形。比如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為本人或其近親屬罹患重大疾病、去世等情形,需要緊急趕赴外地的,人民法院應當暫時解除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措施。

(責編:王艷、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