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据《关于规范和优化医疗保障部分待遇支付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要求,为了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市医保局进一步调整规范我市门诊慢性病管理。
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原门诊慢性病“小目录”限制,扩大门诊慢性病治疗方案,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临床医师可结合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实际病情需要,开具同享受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合并症相关联的药品或实施适应的诊疗项目。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要围绕患者享受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合并症的治疗所需,科学合理开具相适应的药品处方,掌握适宜安全的药品剂量,以及指导实施必要的化验和检查。对于临床医师开具同门诊慢性病病种无关联的药品或实施不适应诊疗项目的,以及处方的药品剂量与参保人员实际用药剂量不符的,所发生的统筹医疗费用由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对医保服务医师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为门诊慢性病患者诊疗时,要准确核查患者有效证件,经认真当面询诊或通过电话随访等远程指导方式,再予以实施治疗和检查,由于医师责任心不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发生统筹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为了保证基金合理支付,使用现有的慢性病目录作为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的知识库,通过日常数据筛选分析医师开具的药品处方是否超出适用范围,对筛查疑点信息经人工审核后,确定存在违规行为的,发生统筹医疗费用由医师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为了解决部分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购药开方周期短、往返频次多的问题,自2020年4月1日起,延长糖尿病(合并症)、高血压(Ⅲ期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四类门诊慢性病单次购药处方限量,定点医院医师视患者实际病情,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经综合评估,在安全、合理、有效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门诊药品处方用量,单次最多可为门诊慢性病患者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处方,慢性病患者可持此处方分次到药店或医院购买药品,每次每种药品最多只能购买一个月剂量,如果在开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须重新到定点医院开具药品处方,有效期顺延三个月。(记者 邹博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