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04月16日16: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

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制定决定目的]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那么,《决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据有关专家初步研判,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健全完善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割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此后,又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提出了有关要求。但是,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这样的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对有关事项加以规范,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的。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此条是对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已有的禁止性规定的再次明确和强调]第一款强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不仅要禁止,还必须要严格禁止。大家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活动中,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还是比较熟知的,而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和处罚,相对还是重视不足的。那么,现行法律对食用有哪些规定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条第二款是处罚规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要加重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就是要采取上限处罚。

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也要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这一条对禁食范围进行了调整,并对相应处罚作出了规定]第一款: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将原来有条件可以食用的“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部纳入了禁食范围。可以说,除纳入到第三条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的物种,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被禁止食用。

第二款: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予以禁止。那么,大家要注意,上述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是不能办理的。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

第三款是违反本条的处罚规定,违反第一款的,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违反第二款的,可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违反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可以按照家畜家禽养殖、利用的野生动物]就是凡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都属于家畜家禽。那么列入这个目录的物种,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规范管理。那么,列入目录的物种是否准予养殖和食用,要依据《畜牧法》的规定,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总之,大家要注意,凡是以食用为目的,林草部门都无权审批。

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这条是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怎么把握科研、药用、展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科研应是有关科研机构,并且有相关的科研立项审批文件。展示,如动物园等。难以把握的就是药用,大部分野生动物都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有的还是药食同源。特殊情况都包括什么。

第一款这些规定怎么界定,就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届时,要按照规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本条是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的规定]要求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不仅是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要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要使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本条是对执法管理体制、责任主体、执法行为的规定]我们大家都有切身的实际体会,现在野生动物保护受到国内外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但是,林草主管部门受编制所限,人员不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能力还不足,急需健全相应的执法管理体制。由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涉及猎捕、人工繁育、展示展演、交易、食用、运输、寄递、进出口、检疫等多个环节。涉及监管和执法部门除了林草部门外,主要还有市场监管、公安机关、运输、邮政、海关、农业农村等部门。因此,必须要明确监管和执法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同时,又要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要对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这一条的是对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制定、调整以及实施决定保障的规定]现在在国家层面,全国人大已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列入今年的立法修订计划。国家林草局也在着手修订《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和规定。我省也将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及时修订和制定有关的配套法规和规定。

这个《决定》的施行,必将对我省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造成影响,有的影响可能还较为严重。那么,按照《决定》的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这就需要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查摸清相关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出相关问题解决建议,做好防范和化解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一条是决定施行时间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通过的当天,即授权新华社予以了公布。所以,《决定》于2月24日起就已施行了。

(责编:赵怡、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