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会计师 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08:11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推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动事后监管向过程监管过渡,弥补监事会转隶后的监督缺位问题,省国资委在认真研究政策,深入学习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委派管理办法》),并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委派管理办法》基本遵照《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总会计师委派试点工作的意见》(国资发评价〔2015〕175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的精神,注重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资业〔2007〕341号),并充分考虑出资企业实际情况后制定。

《委派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联签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考核薪酬与日常管理、企业责任、责任追究、附则等九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是关于委派方式。委派总会计师由省委组织部或省国资委党委选拨任用,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具有管理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委派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定期交流轮换制度,三年为一个任期,在同一企业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任期。

二是明确任职资格。按照省委组织部对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要求,参照《试点意见》确定。

三是明确应参与决策的必要事项。结合《试点意见》和其他省市做法,在履行财金管理、财务内控机制和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等基础职责上,赋予委派总会计师对所参与决策或论证事项的经营可行性及潜在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并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四是细化联签和工作报告制度。关于联签制度,明确8类必须联签的事项,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之前送委派总会计师审签,并明确了委派总会计师可以拒签的5类事项,关于工作报告制度,完善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三种方式,明确了应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时限及方式,便于及时全面掌握企业重大经营事项。

五是明确薪酬兑现依据和标准。总体上体现了委派总会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年度薪酬水平根据干部管理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照本企业委任制正职负责人薪酬的0.9倍核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不低于本企业委任制副职负责人薪酬的平均水平。

(责编:王艳、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