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四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违法犯罪

来源: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05月09日20:46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机油市场应用的逐渐扩大,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量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将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产生单位,应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

   三、收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须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六、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或将废铅蓄电池、废机油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敦促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的单位、个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

   八、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或处置废铅蓄电池、废机油行为。

   举报电话: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安机关 110

   检察机关 12309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27日

(责编:王艳、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