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百题问答(三)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06月15日11:21  
 

21.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有哪些规定?

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22.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

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4.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有哪些要求?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5.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作为的,将受到哪些处理?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哪些情况下,可野外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8.野外猎捕野生动物,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29.哪些情况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30.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除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外,还禁止使用地弓、捉脚、粘网、绝户网、密眼箔等猎捕工具。

(责编:赵怡、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