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应急办发〔2020〕37号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和5月15日省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是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环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汛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综合采取会议部署、调度推动、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抓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压实责任,层层落实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统筹抓、综合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重点抓,科(处)室负责人要全面抓、系统抓,形成防汛工作责任机制。主动提醒和协助政府领导落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要严格尾矿库企业汛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责任,形成责任链条。
三、加强指导,及时组织企业开展汛期自检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制定自检自查方案,及时排查治理汛期隐患风险。地下矿山重点排查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工业场地和井口排洪构筑物,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报废的井筒、钻孔是否进行封闭;井下水泵、排水管路等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或复杂矿山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置专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防排水设施、配齐专用探水装备和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是否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等内容。露天矿山重点排查是否实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高陡边坡是否存在危岩、浮石、边坡滑动等事故隐患;是否按设计设置防排洪设备设施;是否及时清理疏通矿山公路和排土场内外截水沟,并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避免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引发坍塌、滑坡或泥石流事故等内容。尾矿库重点排查是否落实《黑龙江省防范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十项措施》和《黑龙江省尾矿库企业汛期安全生产十大风险及防范措施》;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周边山体是否稳定等内容。石油天然气企业重点排查开采、钻井、修井等野外作业时,是否严格落实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措施等内容。
四、严格执法,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足于“查大隐患、控大风险、防大事故”,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体检大整治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加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或复杂地下矿山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治理情况、尾矿库“头顶库”或停用库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及时整治各类隐患风险。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抓紧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安全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依法采取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安全措施,监督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或整改无望的,坚决做到该停当停、该罚当罚、该关当关,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五、强化应急,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编制和完善非煤矿山企业汛期应急救援预案,特别是地下矿山透水、尾矿库溃坝或排洪系统损毁、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坍塌等专项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企业开展政企联合应急演练,预案和演练中要突出人员疏散这一重点内容。同时要督促指导企业完善各项汛期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突出实战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头顶库”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下游居民、企业应急联动,切实提高联合应急响应能力。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按照“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原则,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修整相关应急抢险通道。要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急联动,及时掌握并发布暴雨、洪水、泥石流等灾害性预警信息,遇有自然灾害天气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作业时,要督促企业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切实做到提前研判提前防范。主汛期来临之前,非煤矿山企业都要有针对性开展地下矿山淹井、露天矿山滑坡、尾矿库溃坝和排洪系统损毁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要严格落实汛期企业领导在岗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管控,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