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拟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

2020年06月22日08:42  来源:生活报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条例拟制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市、新区、县(市)住建部门进行备案信息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其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建部门实名登记,取得从业编号。

  资金监管收费标准要公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区域,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信息登记编号及其查询方式;

  (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姓名、照片、从业编号、职务,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

  (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四)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业务流程;

  (五)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交易资金交付和监管政策、监管方式和监管时点;

  (七)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客服电话、12345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八)《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合同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房源信息要真实

  房源信息要真实。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房屋交易代理业务前,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房屋权属证号、房屋权属人身份证号等房源核验必要信息,签订房屋租售及房源核验委托书,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承接所有权房屋交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时,进行房源核验,并告知委托人房源核验结果。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发布已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完成交易、超过委托期限和未经房源核验的产权房屋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展示或发布的房源信息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房屋坐落小区或者街牌号码;房屋权属证明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建成年份,和房屋户型、所在楼层或者楼层区间;房屋权属性质;拟租售价格;所有权房屋房源核验信息查询标识。

  带看房屋不得隐瞒瑕疵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免费带领有购买意向的客户实地查看房屋,如实告知房屋隐蔽工程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等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瑕疵。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从事该宗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向交易当事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是否与委托交易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和提供的资料;委托交易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和税率;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等。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字确认。购房人需贷款购房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了解购房人贷款条件,推荐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并告知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最低首付比例、贷款条件等必要信息。

  经纪服务合同应当进行网签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查看交易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交易的,还应查看委托代理人公证委托书。交易当事人未提供规定资料的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从事该宗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及承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进行网签。

  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佣金。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或者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房地产交易合同应网签备案

  在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及时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并向交易当事人提供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咨询服务。

  房地产交易合同应当进行网签备案。

  交易前结清欠费

  存量房出售人应当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前,结清房屋所欠费用。出售人未结清欠费的,购房人可以拒绝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提醒并协助购房人督促出售人结清房屋所欠费用。

  房源锁定防止一房多卖

  交易房屋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交易当事人自行交易已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由住建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锁定存量房房源。

  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得允许未履行备案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等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对房屋权利人委托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经过房源核验,符合交易条件的,方可发布。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等惩戒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住建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三种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房屋交易资金除交易当事人双方约定直接支付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委托商业银行监管交易资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的,应当选择委托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

  委托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监管交易资金。

  存入住建部门公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其合作商业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

  违规中介最高罚20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期履行备案信息登记,经住建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和收取佣金或者费用的;未如实告知房屋隐蔽工程状况,隐瞒房屋瑕疵的,由住建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6月2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哈市友谊西路5888号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管理处(邮政编码:150010),信封上注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scc3349@126.com。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