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修订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23日19:33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人民网哈尔滨6月23日电(袁成亮)6月23日,来自黑龙江省财政厅的消息,《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修订印发,自2020年4月17日起施行。《办法》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方面提供了诸多便利。

据了解,《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修订印发。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规违法信用记录。

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如国家规定延长上述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按每人20万元计算并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上限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自2020年4月17日(含)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此外,《办法》还就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担保基金管理、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部门职责和绩效管理进行了规定。

(责编:张齐、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