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百题问答(五)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06月29日15:29  
 

41.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有哪些原则?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立条件?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44.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成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后,应该公布哪些信息?

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45.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执法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移送的野生动物;野外发现的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经简单治疗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野外发现的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其他需要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46.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应注意哪些事项?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接收野生动物时应当进行登记,记明移送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等事项,并向移送人出具接收凭证。

47.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建档内容有哪些?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等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将处理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48.收容救护野生动物上报的程序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49.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承担区域内迷途、伤病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0.对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有何奖励?

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责编:赵怡、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