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有多严

2021年03月15日08:18  来源:黑龙江日报
 

3月1日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第一天。在哈尔滨市,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企业的8个法定大气排放口和1个污水排放口,正在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序排污。

实施《条例》是加快推动黑龙江省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需要。黑龙江省目前已有36968家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具备了《条例》所规定的排污资质。

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排污唯一凭证

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一处加油站,道外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正在对企业进行检查。由于发现企业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工作人员对企业下发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今年6月前完成整改后获取排污许可证。加油站负责人表示:“企业会积极配合道外生态环境局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完成整改。”

道外生态环境局四中队队长吴玉生介绍说:“《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企业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凭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出现不能达标排放、手续不全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相关排污设施等情况,是不允许发放的。”

吴玉生表示,企业在整改期间,要实施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环境局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下发排污许可证。如果企业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污染物,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条例》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企业在2019年获得排污许可证,按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定期检测污染数据,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中国蓝星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孟宪忠表示,《条例》出台以后,企业积极组织专人进行排查,填补在排污许可管理方面的空白。

《条例》规定,企业要自行开展排污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并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条例》的出台,倒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从源头开始治理,加强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周元胜说。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晓冬也表示,企业应该履行《条例》的规定义务,黑龙江省环境执法部门也将在未来3年内,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随机开展执法检查。

解读《条例》帮助企业履行义务

“排污企业应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指示牌……”从《条例》施行开始,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龙江环保集团下属35个污水处理厂的工作人员开展《条例》解读宣传活动。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各部门宣传员分别解读了《条例》、执行报告及管理台账的填报注意事项、自行监测报告编制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严格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依法严惩典型违法行为。同时,将发挥帮扶作用开展精准服务、一对一帮扶,建立管理部门与排污企业联动机制,解决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帮助排污企业落实《条例》的各项举措。(记者 吴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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