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施行

2021年04月04日08:20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原标题:用人单位可自主认定职业技能等级

  《黑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试行)》近日施行。今后,黑龙江省用人单位可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认定评价范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公开征集遴选纳入政府支持引导范围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中,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使用各类技能劳动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是指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用人单位可面向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按规定面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全体劳动者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委员会(或人事考试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可定期组织本级机关和不具备开展评价条件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托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评价机构主(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获奖选手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一般按五个技能等级开展认定评价。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要求

  申请遴选评价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良好社会信用,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认定评价营利为目的;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申请遴选评价机构的用人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

  2.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较多、技能水平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3.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机构,具有与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拥有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二)申请遴选评价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与主体业务相关,并在本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2.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

  3.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等基础条件;

  4.具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记者于勇澜)

(责编:赵怡、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