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黑龙江省扶贫办

2021年04月13日08:19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中省直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打响了中国减贫史上规模最大、力度最强、惠及人口最多的攻坚战。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经过全省各界不懈努力,2020年黑龙江省如期高质量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为总结成绩、表彰先进,省委、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实绩导向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基层一线,充分体现表彰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和表彰对象的先进性、代表性,充分彰显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通过总结表彰,广泛宣传脱贫攻坚伟大成就和先进事迹,弘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责任担当,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脱贫攻坚精神,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加快我省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分配

(一)推荐评选范围。全省各地、各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参评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在打赢脱贫攻坚战过程中去世的人员可以追授。副厅局级(含)以上级别领导干部和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推荐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0%,推荐科级领导干部不超过推荐总数的25%。

按照国家要求,已获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全国脱贫攻坚奖、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奖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不参与此次推荐评选。

(二)表彰名额分配。采取等额推荐方式,表彰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460名左右、先进集体240个左右。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推荐评选条件

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倾心用力扶真贫、真扶贫,苦干实干、舍生忘死、无私贡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为全省脱贫攻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认可、群众公认。

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强,勇于改革创新,善于攻坚克难,为全省脱贫攻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下而上、层层选拔、好中选优,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

(一)组织推荐。成立黑龙江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地)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作为推荐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推荐工作。其中,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省委教育工委负责省属高校表彰对象推荐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表彰对象推荐工作。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含中央企业)、外省驻我省单位表彰对象由所在市(地)推荐。

1.所在单位初步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充分酝酿、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向推荐牵头部门报送初步推荐对象。市、县选派驻村工作队及其成员由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推荐。省派驻村工作队及其成员由省驻村办提出推荐对象,报省直机关工委统筹推荐。

2.推荐牵头部门审核推荐。推荐牵头部门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从各单位初步推荐对象中好中选优提出拟推荐对象,对拟推荐对象统一征求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应当征求企业注册地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对社会组织,应当征求注册地民政部门意见。推荐牵头部门成立考察组,对拟推荐对象政治表现、脱贫攻坚主要贡献、日常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推荐牵头部门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党委(工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并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排序,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后,于2021年4月23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以及电子版光盘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确定拟表彰对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推荐牵头部门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推荐牵头部门推荐意见和分配的表彰名额,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经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省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拟表彰对象。

(三)确定表彰对象。省领导小组将通过省级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在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全省集中公示和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推荐对象,自动取消其参评资格,不予递补。

(四)表彰奖励。召开全省表彰大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作出表彰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决定,并以多种形式在媒体广泛宣传典型先进事迹,进一步弘扬脱贫攻坚精神,营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浓厚氛围。

五、奖励办法

省委、省政府印发表彰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对表彰个人授予“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对表彰集体授予“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成立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等44家单位组成的黑龙江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负责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推荐评选日常工作。各市(地)和推荐牵头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关组织机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推荐工作,层层发动、广泛动员,引导更多参与脱贫攻坚的个人和集体参加评选。推荐对象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充分体现推荐对象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并按时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按照国家要求,此次表彰后,省级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不再开展脱贫攻坚有关表彰工作。

(二)突出攻坚一线,严把评选质量。评选表彰坚持向基层和脱贫攻坚一线倾斜,向扶贫任务重、脱贫难度大的贫困地区倾斜,向脱贫攻坚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倾斜。要突出政治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评选条件,着重考察在脱贫攻坚中的贡献,确保选好典型,把表彰过程作为发掘先进、树立先进、学习先进的过程。

(三)依法依规推荐,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奖励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谁推荐、谁负责”,切实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肃推荐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并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并收回奖章、证书、奖金。

七、联系方式

各市(地)和牵头部门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填写《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2),并于4月15日前传真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工作联系。

省人社厅联系人:隋雁晨、米斯文

联系电话:0451-87937910、87130157

省扶贫办联系人:张文强、杜敬尧

联系电话:0451-82625039、82632596

传 真:0451-82625039

邮 箱:hljfpbfgc@163.com

相关表格可在黑龙江省扶贫办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附件:1.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2.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推荐工作联系表

如何了解更多,请下载附件:

全省脱贫攻坚总结表彰附表.zip

(责编:张齐、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