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2021年06月15日09:33  来源: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的通报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关于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现将各级政府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和重点防洪城市行政责任人名单予以通报。责任人如有调整变化,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替补,不再另行通报,并及时上报省防指备案。

各级行政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国汛〔2019〕4号)文件要求,增强忧患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切实把各项防汛工作部署落实推进到位。各地要结合省防指出台的《2021年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要点》《黑龙江省巡堤查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意见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全面落实好辖区内的水库、堤防巡查、重点防洪城镇、山洪灾害易发区、尾矿库(坝)等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

1.各级政府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

2.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年6月15日

附件1:各级政府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名单

附件2:

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名单

(责编:王艳、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