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外出旅行如何做好風險防范?
旅途風光無限好,安全意識不可鬆。當下正值暑期旅游高峰,部分旅游景區出現游客傷亡事故引發關注。景區管理者如何提升景區安全保障標准?旅游者怎樣強化安全意識?人民網整理了相關案例,以作提醒。
景區管理者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判賠
魏某與趙某甲系夫妻,育有一未成年男童趙某乙。2019年8月,魏某網購旅游產品,與趙某甲、趙某乙前往某5A級自然景區游玩,當日15時左右,三人抵達一竹林棚處,此時趙某乙離開步行游道,穿過步行游道東側的不規則沙土地到達河岸邊洗手,不慎滑倒落入水中。趙某甲、魏某見狀立即跳入水中施救。最終趙某甲自救上岸,魏某、趙某乙二人下落不明。次日上午,救援隊搜救到魏某、趙某乙,但二人已無生命體征,被宣告死亡。趙某甲等人訴至法院,要求某景區管理公司、某旅行社、某網絡售票平台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趙某乙缺乏辨識到河岸邊洗手存在風險的能力,不慎滑倒跌入水中,魏某、趙某甲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趙某乙的涉險行為未予制止,放任趙某乙從事危險行為,導致趙某乙涉險跌入水中,應對於事故的發生承擔80%的賠償責任。作為景區管理者,雖然在景區入口處及事故發生地點設置了警示牌,但在案証據顯示,事發地點附近的游道距離河道較近,游道與河道之間有一條有游客踩踏痕跡的通道,還有游客在岸邊拍照,而景區管理者未對此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且該段河道時值汛期末尾,水流湍急,具有一定危險性。景區管理者應考慮到上述情形,採取在必要之處加裝護欄、語音播報等措施以減少傷亡事件的發生。綜上可以認定景區管理者未完全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判決景區管理者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法院提醒,作為景區管理者,需要遵循法治要求,自覺完善景區治理,主動提升安全保障標准以降低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此外,應細化游覽導引和安全提示指引,保護游客群體尤其是未成年群體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其免受意外傷害。
未聽勸阻雪天爬山受傷 旅游者自擔責
路某與某旅行社簽訂《國內旅游合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河北、山西、陝西空調專列10人游行程。期間,路某跟團前往華山,但當日因天氣原因,導游不建議參觀華山。后路某堅持爬山,並在導游出具的《証明》中簽字。該《証明》中寫明,華山因天氣原因下雪,現自願決定自行爬山,山上發生的意外與旅行社無關。在登山途中,路某因路滑摔傷,被送往醫院治療,后路某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導游在游覽華山前已告知路某當日天氣情況,並警示下雪天氣不宜登山,路某堅持登山並在《証明》上簽字,確認自擔風險。旅行社已履行了告知和警示義務,路某不聽從旅游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在雨雪天氣參加旅游活動從而導致摔傷,應自行承擔風險,故法院判決駁回了路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旅游者應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選擇適宜的旅游項目。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務過程中,應當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信息,認真聽取並遵從旅游經營者的警示、告知,選擇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游項目。在旅游活動中,如未按要求履行告知義務,或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了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相關風險和責任應由旅游者自擔。(綜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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