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将更加简便优化

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2020年12月21日11:48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后称《公告》)正式对外发布,这一规定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公告》内容有哪些简便、优化的改变,记者在齐齐哈尔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得到了详细的解读。

《公告》内容解读: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优化后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方法:

例1:2020年,小李在A单位1月-12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1月,A单位给小李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原方法,小李1月份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 150元,其他月份则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

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李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再办理汇算清缴了。对比来看,新方法进一步减轻了小李的办税负担,也无需占用资金。

例2:2020年1-12月,小周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21年,A单位每月给小周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一年需预缴个税360元。

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了6万元,这时,每月就需要预扣预缴税款了,计算发现,8-10月份,小周每月的预扣预缴税款均为0元,11月、12月则均为180元,全年加总也是360元。

与原来的预扣预缴方法相比,采取新方法后,小周全年的预扣预缴个税额并未变化,但需要预扣预缴税款的月份却明显减少了,同样也减轻了办税负担。

《公告》出台后,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人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按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再按本公告执行,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记者 丁宁)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