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开展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 重点整治工地扬尘、渣土运输、道路保洁

2020年07月27日16:37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人民网哈尔滨7月27日电(袁成亮)为加强城市扬尘治理,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年-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城市扬尘专项治理三年行动从2020年7月开始至2022年12月结束。

《方案》的工作目标是,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房屋拆迁工地扬尘治理、沙石灰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工地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70%以上,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60%以上,有效降低城市面源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方案》指出,治理范围为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房屋征拆工地、渣土运输排放作业和城市道路保洁作业。

《方案》要求,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各市(地)主管部门要细化落实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治理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电话等信息。建筑工地要全封闭围挡,严禁围挡外放置建筑材料等。要设置洒水、喷雾、冲洗装备,完成主要道路硬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遮盖。要设置全封闭垃圾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切割作业要采用过水切割等湿式作业法,并采用吸尘设备除尘。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覆盖裸露地面;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全省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监测全覆盖,建立省、市主管部门在线监管信息平台。

加强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各市(地)主管部门严格建立执行渣土运输核准制度,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制定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安装车辆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按规定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证密闭运输,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和遗撒、泄漏。建筑垃圾消纳场要采取围挡、苫盖、定期洒水、绿化等控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加强房屋征拆工地的扬尘治理。各市(地)房屋征拆主管部门要求房屋拆除作业单位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扬尘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管理主管部门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必须对作业面进行洒水压尘,确保作业面全淋湿淋透不起尘,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或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拆除、爆破和渣土运输作业,并采取防尘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出场,不能及时清运的,要有防尘网覆盖,并且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围挡,同时每日进行洒水喷淋。爆破作业的,尽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起爆前后采取持续洒水或喷淋措施,作业过程应配备小型雾炮机,及时喷雾压尘。拆除施工作业后,裸土应及时处理。暂不移交或暂不建设的场地应设置围墙,裸露场地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裸露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进行绿化;裸露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应采用铺装、固化或防尘网覆盖,防止扬尘。

加强城市道路保洁作业管理。城市环卫管理部门要科学设定作业时间和频次,避开人流和车流高峰期。一、二级道路的机动车道机械化清扫清洗频次应达到1次/日,机械化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4.5小时/日;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12小时/日。三级道路人工清扫频次应达到1次/日,人工巡回保洁作业时间应达到8小时/日。适当增加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清扫保洁作业频次,建筑、绿化、道路等施工工地周边的易扬尘道路,应开展机械洒水和喷雾作业,遏制道路扬尘。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收集的垃圾及回收的污水应在指定场地处置,严禁扫入或倒进绿地和排水井。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