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与活力,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于近日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
该《指引》共23条,主要明确了开展无理由退货的原则、范围、规则,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参与无理由退货承诺的线下实体店包含但并不限于黑龙江本地企业,凡在黑龙江省开展线下零售经营活动的外省企业、商家均可参加,并鼓励同品牌连锁企业实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退货。同时,明确了《指引》所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当将承诺内容、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流程和相关说明等,以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如何正确实施和开展无理由退货。同时,明确了商家对退货商品再次销售时的注意事项,即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于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因无理由退货产生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处理。
《指引》对消费者申请退换货的商品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指引》第18条明确,经营者发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对于恶意消费行为,目前尚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对于经举报、查实的违法行为,可采取多部门施策等措施给予惩戒。(纪祥勇 记者 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