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将于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28日14:21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人民网哈尔滨8月28日电 日前,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作为黑龙江省《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之一,从学籍管理层面对大校额、大班额进行控制,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子女入学的基本权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实现转学同等权利。

《实施细则(修订)》共九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明确同年级互转要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学,加强跳级管理,明确控制大校额要求,优化学籍办理流程等五方面内容。其中,在明确控制大校额要求方面,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工作要求,提出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的工作要求。

《实施细则(修订)》明确了同年级互转要求。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因为黑龙江省各市(地)学制不完全相同,在义务教育阶段既有五四学制,也有六三学制。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时,就出现了这个学生是应该转到小学毕业年级,还是转到初中一年级的问题。为处理好这个问题,教育部明确了实行同年级互转的原则,也就是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要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也就是说,当六三学制的六年级学生要转到五四学制学校时,就应当转入六年级,也就是五四学制学校的初中一年级。

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转学。为防止利用转学变相择校、变相“掐尖”问题,《实施细则(修订)》新增“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该学校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内容。目前,黑龙江省正在全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要消除大校额、大班额。所以在这次修订学籍细则时,提出了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的工作要求。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实施细则(修订)》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此时间点前已购房、落户,想要转学的学生和家长,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执行;在此时间点之后购房、落户的,要按照《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加强跳级管理。为防止利用跳级,将不足龄入学合法化的问题,《实施细则(修订)》新增了跳级考核方式,明确了流程,既保障了少数确有跳级必要的学生的权利,又对学校违规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起到了规范作用。防止利用变更出生日期实现不足龄入学的问题,增加了学籍建立时的出生日期,以户籍和出生证明为依据,学籍建立后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中与出生日期对应部分不予变更。

优化学籍办理流程。《实施细则(修订)》取消了纸质学籍,采用电子学籍办理业务,所有业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

此外,为防止利用变更出生日期实现不足龄入学的现象,《实施细则(修订)》明确,在建立学籍时采集的出生日期,以户籍和出生证明为依据,学籍建立后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中与出生日期对应部分不予变更。(袁成亮、牛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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