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09月14日09:09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就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指导意见》要求,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地方政府属地领导责任和有关单位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决定》,特别是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涉及转型、转产、补偿、野生动物处置等民生、就业、财政、社会稳定、生态安全、环境保护方方面面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属地领导责任,统筹组织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专项推进此项工作,分类、统筹施策。

二要精准做好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进行精准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合法经营的,要逐个养殖场所建立摸底调查台账,全面、详细、精准调查、登记各项信息,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要对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调整为水生动物要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3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将部分在养野生动物物种纳入了畜禽范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畜牧法》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了黑斑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各级农业农村及其畜牧、渔业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后续管理工作。

四要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要引导转型、调整为合法的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在养野生动物物种,要充分尊重养殖者的意愿,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积极引导、扶持将以食用为目的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五要对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在养野生动物不能转型、调整为合法养殖目的,退出养殖活动的,依法合理给予一定的补偿。各市、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补偿主体责任。

六要依法科学、合理对禁养野生动物进行处置。对列入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以及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要依法科学、合理妥善做好处置。

《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有大局意识,切实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稳妥做好处置,要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

(责编:赵怡、李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