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低保扩面 黑龙江省出台新政扎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2020年09月27日14:07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新闻发布会现场。杨雪楠 摄

人民网哈尔滨9月27日电(杨雪楠)9月27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对新出台的低保政策为困难群众带来了哪些利好举措等方面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作主旨发布并答记者问。杨雪楠 摄

出台首个以“规范”命名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发布会上,左欣表示,《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是该省首个以“规范”命名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对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为基层实施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引。

左欣介绍,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使救助对象的认定更加明确。二是完善了临时救助的困难类型。《规范》在原有支出型和急难型困难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灾型这一困难类型,是政策互补、制度衔接的具体体现。三是确定了临时救助的省级指导标准。文件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3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四是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规范》首次提出临时救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申请,明确了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据介绍,支出型救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低保、特困、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省民政厅要求各地采取“立即核查、先行救助”的办法及时给予救助。

新政策从四方面为低保“扩面”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基本民生保障的任务更重了,对于黑龙江省新出台的低保政策为困难群众带来了哪些利好举措,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做了详细解答。

今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实施低保“扩面”工作,并从四个方面为“扩面”提供了政策支撑。一是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文件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来进行计算;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三是扩大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一方面,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另一方面,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各地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四是扩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支出型贫困救助是近几年该省着力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左欣对支出型贫困如何界定做出详细解读。对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这部分家庭由民政部门界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在《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诂认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病支出是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报销、救助信息或凭据来进行认定。因残支出是指由于身体残疾产生的护理、治疗等费用,因残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员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康复辅具等费用据实来进行认定。因学支出是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家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来进行认定。对上述刚性支出扣减之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即纳入保障范围。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