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租赁新规向社会征求意见 转租十套房以上要办市场主体登记

来源:生活报

2020年12月23日08:06  
 

为加强黑龙江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要求,省住建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商业银行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黑龙江省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局、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推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大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保证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性。对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住建部门对检查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网信部门应及时进行下架处理,银保监局应督促商业银行谨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严格贷款三查,加强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核实,并对商业银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转租10套房以上要办市场主体登记

针对房屋租赁管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报送开业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并实时更新。

无房产经纪 不能收取中介佣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不得在房屋租赁中赚取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屋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屋租赁业务,不能收取中介佣金。

严查厨房、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

各地要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排查管理,对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符合安全条件并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要给予政策支持,应当履行土地、规划、建筑、消防等有关审批手续,确保房屋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等行为的整治处理。

房屋租赁信息与不动产登记共享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有效运行,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通过平台推送。与不动产部门建立房屋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房源信息的实时核验;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通网签端口,对成交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纳入平台,实现诚信评价面对广大消费者。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

意见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省住建厅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邮箱:zxq53632262@163.com(记者 张立 周琳)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