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提高!哈尔滨市全面调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2021年01月04日08:25  来源:黑龙江日报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近日,记者从哈尔滨市财政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助力哈市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哈市再次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

  据了解,在提高市区城乡低保补助标准方面,哈尔滨市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在提高市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补助标准方面,哈市将市区城市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188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388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324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6380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市区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1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996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396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7008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

  此外,哈尔滨市还同步提高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至879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79元至1098元;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至6606元。(记者 韩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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