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牡丹江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10元

来源:牡丹江新闻网

2021年02月18日09:22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起,牡丹江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至161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为14元。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牡丹江市本级(市区)和所属绥芬河市的用人单位执行第二档1610元,其他所属县(市)用人单位执行第三档1450元。此外,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牡丹江市区和绥芬河市14元,其余县(市)13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1995年黑龙江省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经是第11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加班加点工资。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如支付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者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根据情节要求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记者 徐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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