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杨雪楠摄
人民网哈尔滨2月26日电 (杨雪楠)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2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介绍了有关情况。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作主旨发布。人民网 杨雪楠摄
省民政厅副厅长魏峰介绍,《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整合该省现行的十三项救助政策,全面构建起三个层级、五类困难群体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
《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完善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9项专项救助制度。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分档发放低保金。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方面,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改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方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健全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方面,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9个专项救助制度方面,明确了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取暖救助、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的适用人群、申请条件、救助标准等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完善“急难弱”兜底保障体系。包括完善突发事件急难救助,规定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加强完善孤残人员救助帮扶方面,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一是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巩固边境县城乡低保(特困)一体化成果,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帮扶范围。二是统筹利用民政部门救助资源。切实兜牢困难家庭教育、困难老人养老、困境儿童保障以及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底线。三是统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支出,引导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工作。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回答记者提问。人民网 杨雪楠摄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左欣介绍了《实施意见》在政策层面实现10个方面的创新。一是社会救助政策框架更加健全完善。健全完善了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和9项专项救助制度的政策框架,基本实现了“政策无盲区、救助无死角”。二是科学构建了城乡统筹的“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三是明确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四是统筹推进全省城乡低保“一体化”。五是集聚民政部门资源推进“五统五兜”工作模式。六是全面建立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七是多方面实施社会救助“扩围”。八是推动社会救助运行流程规范化、标准化。九是明确了残疾人代步车认证条件。十是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点对象实施低保金加发。
左欣介绍,为了确保各项救助制度落地落实落细,黑龙江省将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各级政府成立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组,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基本生活、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物价补贴等工作落实。要求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要求加强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关爱,提高干部业务素质,保障履职需要。同时对救助政策加以强化、固化和深化,让“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在救助对象和经办人员心中形成记忆模型、办事模型和服务模型,广泛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