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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12条”

2022年12月29日19:17 | 来源:人民网-黑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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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哈尔滨12月29日电 (韩婷澎)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振兴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12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振兴发展。

1.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规制度。涉民营企业立法要充分听取民营企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不断拓宽民营企业参与立法渠道;根据民营经济发展需求,加快推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工作,推动形成以《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为基础的“1+N”民营经济发展法规制度体系;严格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坚决纠正违法增设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方面问题。

2.强化涉民营企业行政决策和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职能,认真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职责,严格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加强涉民营企业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查,坚决纠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合同协议中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或显失公平等违法违规条款,推进政府守信践诺,防止出现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3.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四张清单”制度,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最大限度缩小涉民营企业执法“自由裁量”权限;严格执行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并公布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检查结果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重复检查、频繁检查等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严防执法扰企。

4.切实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认真受理民营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加大转办督查和典型个案查处力度;对民营企业关注度高、与民营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执法监督,加大对不当执法行为曝光整治力度,及时纠正执法乱象;设立行政执法监督民营企业联系点,邀请民营企业代表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时了解反应处理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拓宽民营企业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

5.发挥行政复议解决涉民营企业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开设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优先立案审查、压缩审理时限;凡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一律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企业利益诉求;加大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力度,力争实质化解纠纷;建立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及时跟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刚性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确保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和维护。

6.创新律师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机制。设立省市律师协会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委员会,根据民营企业开办设立、投资融资、破产重整、知识产权等方面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指引,提供精准法律服务;组建服务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为重点民营企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论证;联合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7.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价值功能。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办证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有效满足民营企业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指导公证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租赁等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依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引导民营企业遇到违约纠纷时可凭借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诉累负担。

8.提供专业便捷涉民营企业调解服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第一道防线”作用,指导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建设,建立全省民营企业纠纷调解专家库,定期开展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排查专项行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最大限度把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9.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优势。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专业、灵活、保密、快捷优势,加强仲裁法律制度宣传,开展“民营企业家走进仲裁”活动,吸收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东北亚仲裁学院校外实践导师,提升仲裁工作知晓度和公信力;深化仲裁机构与工商联和行业商会协会协作,引导民营企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挥东北亚国际仲裁中心作用,助力解决国际商事争端。

10.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在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设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窗口,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开通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咨询热线,提供7×24小时全时空公共法律服务;深入开展“送法进民企”活动,动员组织“普法宣传三支队伍”进民企,开展涉民营企业普法宣传教育;组织民营企业家旁听庭审,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守法案例,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11.建立民营企业参与评价监管机制。在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评估和法治建设考核工作中,增加民营企业评价的权重和分值,提升民营企业法治评价“话语权”;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监管,严肃查办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将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行业相关情况在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公示,并进行重点管理,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行为。

12.提升服务民营企业能力和水平。定期梳理编发涉民营企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指导案例,加强对下业务指导;举办服务民营企业经验交流研讨活动,定期组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专题业务培训;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典型评选,树立服务典型和服务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责编:于洋、李忠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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