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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生活报
2022年05月10日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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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出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基本资格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任职时间限制,但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岗位所需的管理经验。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实施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推进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女性领导人员和非中共党员领导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免职原因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记者 梁晨)

(责编:王思迪、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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