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克倫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2020年03月31日11:42  來源:人民網-黑龍江頻道
 

人民網哈爾濱3月31日電(鄒慧)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消息,日前,經黑龍江省委批准,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對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王克倫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克倫違反政治紀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以權謀私、以案謀私,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使用公車,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性質場所接受宴請,違規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為親友謀取人事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工作紀律,對黑惡勢力“保護傘”查處不力﹔違反生活紀律,生活腐化,對子女失管失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干部職工錄用、職務晉升、民事訴訟及執行、工程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王克倫身為司法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完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擔當、不作為﹔執法犯法,濫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道德失守,家風敗壞,嚴重損害司法機關形象和公信力,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克倫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王克倫簡歷

王克倫,男,漢族,1956年3月生,黑龍江巴彥人,1974年8月參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

1974.08—1976.08 巴彥縣為民公社學校教師、校長

1976.08—1981.09 巴彥縣為民公社副主任

1981.09—1983.06 黑龍江大學夜大政治專科班學員

1983.06—1983.08 共青團巴彥縣委員會副書記

1983.08—1984.02 鬆花江地委組織部干事

1984.02—1986.06 鬆花江地委組織部干部科副科長

1986.06—1987.11 鬆花江地委組織部干部科科長

1987.11—1988.08 共青團鬆花江地委副書記(主持工作)

1988.08—1992.11 共青團鬆花江地委書記

1992.11—1993.08 通河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1993.08—1995.10 通河縣委書記

1995.10—2000.10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其間:1995.12—1998.12哈爾濱師范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在職學習,1998.09—2000.09吉林大學刑法學專業研究生進修班在職學習)

2000.10—2002.10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其間:2002.03—2002.07中央黨校進修班學習)

2002.10—2002.12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02.12—2007.02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07.02—2012.01 哈爾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2.01—2016.04 哈爾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6.04—2016.07 哈爾濱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

2016.07 免職

2017.04 退休 

(責編:鄒慧、李忠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