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國資委出資企業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經2019年省國資委第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訂本《辦法》的背景
2015年12月,我委會同省財政廳起草並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了《關於省內各級各類國有企業和有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重大額度對外擔保分級核准有關事項的通知》(黑政辦發〔2015〕8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規范出資企業對外擔保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省委第二巡視組對我委開展巡視時提出:“國資委沒有制定企業擔保管理辦法。”為做好巡視整改工作,我們起草了本《辦法》。
二、《辦法》的起草情況
《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依據《通知》,並借鑒了北京、河南、湖北、廣州等兄弟省市國資委制定的擔保管理辦法,同時充分考慮我委出資企業實際,初稿形成后,分別於9月23日和10月22日兩次征求各出資企業和委內相關職能處室的意見,依據反饋意見對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會前又征求了委領導的意見,形成了目前的《辦法》(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19條,重點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進一步細化了省國資委和出資企業擔保工作職責。省國資委負責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擔保管理制度,對企業事權范圍外的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合規性核准或審核,組織開展企業對外擔保事項的監督檢查(第六條)。出資企業負責制定並執行企業擔保管理制度,決定事權范圍內的對外擔保事項,制定對外擔保台賬,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對外擔保情況等(第七條)。
(二)明確了省國資委對外擔保事權范圍及核准審核流程。出資企業為無產權關系單位提供擔保,由省國資委核准﹔為子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擔保額度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由省國資委核准。出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擔保金額超過10億元的,由省國資委審核后報省政府核准(第十一條)。核准審核流程分為責任處室初審、征求委內相關處室意見、視情況召開咨詢論証會、委領導把關簽批等(第十三條)。
(三)明確了擔保申請人和被擔保的融資項目條件。對擔保申請人需要具備的條件和否定性情形作出了規定,對被擔保的融資項目需要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四)明確了企業對外擔保日常管理事項。要求出資企業建立擔保項目台賬,加強跟蹤監控,及時報告對外擔保情況(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五)明確了責任追究。企業違規提供對外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依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黑政辦發〔2019〕25號)對有關負責人追究責任(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