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曝光3起典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2020年07月02日11:55  來源:人民網-黑龍江頻道
 

人民網哈爾濱7月2日電(陳靜、牟海微)根據哈爾濱市應急管理局消息,2020年,哈爾濱市道外區、雙城區、賓縣發生了3起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為汲取教訓,有效防范和遏制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對3起事故調查處理情況進行曝光。

哈爾濱市道外區洪磊鋼材經銷部“3.23”車輛傷害事故

3月23日9時8分,哈東路305號鋼材市場F區6號院內,哈爾濱市道外區洪磊鋼材經銷部員工魏軍駕駛吸盤式改裝挖掘機向黑AE7441貨車裝廢舊鋼材,鋼材裝完后,魏軍在清理現場過程中,挖掘機尾部撞擊到貨車廂板一側,將正在加固車箱板的劉衛軍擠壓,被擠壓的劉衛軍倒地后爬到貨車尾部並招手呼救,9時11分,魏軍聽到呼救后下車,看到劉軍衛在距離車尾部約1米處頭朝西躺在地上,魏軍第一時間通知洪磊鋼材經銷部負責人王磊。

經過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哈爾濱市道外區洪磊鋼材經銷部員工魏軍安全防范意識淡薄,駕駛車輛作業中瞭望不夠﹔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哈爾濱市道外區洪磊鋼材經銷部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企業對員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現場缺乏有效安全監管。

目前,事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哈爾濱市雙城區哈爾濱海天塑料包裝有限公司“3.22”火災事故

3月22日2時57分,哈爾濱市消防救援支隊雙城區大隊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位於哈爾濱市雙城區崗子峪西哈爾濱海天塑料包裝有限公司5號車間起火。”經調查,起火建筑1200平方米,全部過火,死亡1人。此次火災燒損了1200平方米的生產車間,注塑機16台,傳輸帶1條,經哈爾濱市雙城區價格認定中心統計,價格認定結論為該標的物於2020年3月22日的市場價格是人民幣三佰貳拾萬零伍仟肆佰元整。

經調查,火災現場勘查和核對現場監控視頻確定起火原因是由於起火車間堆放在熱幕下紙殼箱過高,熱幕熱輻射引燃紙殼箱,導致火災事故發生。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火災事故調查結果無異議,且已於當日與死者家屬簽署了和解協議書並對死者家屬完成賠償工作。

火災發生后,消防大隊工作人員對哈爾濱海天塑料包裝有限公司進行了消防安全檢查,發現該單位建筑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設置室內外消火栓和火災自動噴水系統等消防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且因其無消防設施導致發生亡人火災事故,故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該單位從重進行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目前,事故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26”事故

2020年2月26日,賓縣居仁鎮的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生產,14時許,摻混車間投料工王春生違反勞動紀律,工作期間躺在摻混車間噸包皮(復合肥原料包裝代,噸包皮為布質可重復使用)碼垛上睡覺。叉車工花長春駕駛叉車(具有吊車使用功能),把吊著的一網兜內盛裝的40袋復合肥(每袋重50公斤,合計重量2000公斤)直接放置在王春生睡覺的噸包皮碼垛之上。稍后,花長春發現剛剛被壓扁的噸包皮碼垛背面露著兩隻人腳,於是立即吊起貨物,將壓在底下的王春生救出,並向單位領導報告和撥打120,隨后經理張兆平安排花長春和車間主任王雷,將王春生送往賓縣人民醫院,在途中遇到向現場趕來的120救護車,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后死亡,將其送到賓縣殯儀館存放。

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投料工王春生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期間私自躺在噸包皮碼垛上睡覺。間接原因為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沒有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措施執行不力,導致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李成金、車間主任王雷和原料班長曹紅玉等安全管理職責履行不到位,致使王春生私自躺在噸包皮碼垛上睡覺無人知道和制止。叉車司機違反操作規程作業,對作業環境觀察不足,卸放貨物無人指揮,也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王春生,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摻混車間投料工,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期間私自躺在噸包皮碼垛上睡覺,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於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免於追究安全生產責任。

張兆平,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兼廠長,在生產管理工作中未能嚴格履行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王立賢,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分包負責人,在生產管理工作中未能嚴格履行其職責,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認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花長春,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叉車司機,違反操作規程卸放貨物,對作業環境觀察不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曹紅玉,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摻混車間后台班長,現場實際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對生產現場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李成金,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員,事發時受經理張兆平委派正在處理公司其他事情,建議由公司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哈爾濱天地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責任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偵查。 

(責編:王旭、李忠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