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07月17日08:59  来源:哈尔滨日报
 
原标题: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10万元

  记者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举报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群众,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办法》指出,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上3吨以下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等属于“较大事项”。

  奖励方面,举报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可获得奖励标准如下:举报一般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举报较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举报重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可以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2020年7月22日。如果您有相关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hljssthjt@163.com

  电话:0451-87113073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6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事项环境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记者 李木双)

(责编:王思迪、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