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为群众住上“暖屋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百姓的冷暖是最大的民生。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将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确定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所盼、所愁突出问题,保证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和获得感。
2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法,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提高到20℃,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实现了室温由“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转变,为推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冬季供热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暖心工程,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为更好保证城市供热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多年来,条例经历4次立修。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供热工作,特别是今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省委将修改条例,提高供热温度标准确定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部署要求,深入研究、系统谋划,将修改条例增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
在立法中更好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时鹏远表示,回顾4次立法,条例名称始终没有变化,规范内容却与时俱进,温度不断提升,立法效果显著,进步有目共睹。
为加快推进修法进程,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城建环保委深刻领会“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的丰富、精髓要义和践行原则,提前介入,会同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立法听证会,两次对条例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论证评估,逐条研究吸纳审议意见,力求修法可行有效、便于操作。
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本着“制定几条,管用几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修法工作全过程,确保在立法中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坚持以良法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保证群众冬季住上“暖屋子”。
聚焦问题提高供热标准和质量
黑龙江省属高寒地区,冬季漫长寒冷,一年中有半年是取暖期。此次修改,以提高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为重点,同时对保障供热单位达标供热以及与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相适应有关内容作出修改,通过即实施。
在立法调研中,大部分群众反映室温最低标准18℃较低,应以20℃为宜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年来省两会上,高广生、丁非、董惠江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建议提高供热标准。在提高居民室温标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条例强化居民室温保障,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明确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100%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条例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信用等方面予以修改完善,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有效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条例优化热价制度、明确设施维护责任,对节能降耗、热价成本监审和设施维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促进供热行业节能降耗,强化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尹栋 记者 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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