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件、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佳木斯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通告》明确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广场、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烟花爆竹,严禁没有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婚庆礼仪公司、花店等单位和个人需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有资质的正规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将房屋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焰火燃放安全规程,远离易燃、可燃物和建筑物;明确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范围;要求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居住小区烟花爆竹燃放环节管控,合理划定燃放区域,设置明显燃放标志,制定燃放安全防范措施,引导业主安全有序燃放,做好后续卫生清扫工作,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
《通告》明确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予以立案惩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爆炸性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邮寄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邮寄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号召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和保护。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