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施行 打造三大旅游主题
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推动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打造绿色、健康、文明、安全的旅游环境,黑龙江省于3月1日实施《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我省旅游业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中国生态康养旅游目的地、中国自驾与户外运动旅游目的地的发展定位。在政策扶持方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增信力度。规定在规划土地、项目支持、设置标识、打造城市休闲和度假体系等方面为旅游业创造宽松发展环境。着力在公路、通信、水电、品牌服务区、加油站、充电桩、垃圾处置、厕所等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方面补短板,通过打造高效、舒适、便捷、安全的旅游交通体系等,助推旅游业进一步发展。
另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品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通过举办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等方式配套开展旅游推介、旅游观摩、旅游研讨、旅游招商等活动。通过承接区域大型经贸洽谈会、产业博览会等方式,培育知名会展品牌,开展城市品牌营销。
为了充分挖掘我省旅游业独特的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条例规定以冰雪旅游、生态旅游、湿地旅游、户外运动、自驾旅游、康养旅游为重点建立全谱系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利用本地少数民族文化和特色民俗风情开发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休闲旅游产品。
《条例》还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对景区讲解内容进行规范,规定景区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讲解员,开办专题讲座,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投诉热线电话和处理投诉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
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条例》厘清了相关部门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责任,将有效解决“都管,都不管”问题,为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还专门设置文旅融合一章,对文旅融合作出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既通过文化引领旅游,促进旅游提质升级,又通过旅游促进文化传承发展,讲好龙江故事。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2008年通过的《黑龙江省旅游条例》废止。(记者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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